协议不生育,究竟伤了谁?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周静
法律帮助
2013-09-16 10:38:00
2011年春天,阎芳和齐晋在北京密云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的婚姻没能熬过“七年之痒”,在即将走完第七个年头的时候就终结了。
离婚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情侣们从热恋进入婚姻,眼看着激情慢慢退去,浪漫变成柴米油盐的琐碎生活,各自的缺点也在彼此面前渐渐暴露无遗,总会有人因为无法接受理想婚姻的破灭而选择离婚。阎芳和齐晋就是这样。
没有第三者,也没有严重的家庭矛盾,所以两个人基本上算是和平分手。在民政局签离婚协议时,他们约定5岁的儿子齐冀与阎芳共同生活,齐晋每个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
如果说阎芳和齐晋离婚时还有什么顾虑,那就是齐冀了。让小小年纪的他面对父母离异、家庭破碎,两个人都于心不忍。也许是觉得对不起儿子,办完离婚手续后,他们私下又签了一份协议。为了保证离婚后能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抚养和教育齐冀上,阎芳和齐晋约定,即使他们日后各自再婚,也不得再生育其他子女,违反约定的人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与齐晋离婚后,阎芳独自带着年幼的孩子,要同时兼顾工作和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辛苦。这个时候,昔日的大学同学张飒给了她许多帮助。
张飒为人踏实沉稳,曾经有过一段短暂却失败的婚姻。2011年夏天,他在毕业10周年的聚会上听同学讲了阎芳的近况,随后打电话问候,多年未见的两个人就这样重新建立了联系。张飒了解离婚后的心理落差,他的劝慰让阎芳深觉安慰。两颗心就这样很自然地靠近了。
2011年冬天,阎芳与张飒登记结婚。没过多久,她就怀孕了。阎芳并非不记得自己和齐晋的约定,但这是张飒的第一个孩子,他也有权利做父亲啊!阎芳在心里纠结了一阵子,始终想不出头绪,只好把自己的为难向丈夫和盘托出。
张飒起初有些生气,但冷静之后觉得阎芳与齐晋的约定也情有可原,于是劝阎芳不要多想,只管安心地生下孩子。丈夫的支持让阎芳不再忧虑,2012年10月,她再一次做了母亲。
从朋友那里得知阎芳生孩子的消息,齐晋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前妻,以她违反协议为由,向她索要违约金。遭到拒绝后,齐晋将阎芳告到了密云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5万元。
真正与齐晋对簿公堂的不是阎芳,而是张飒。作为妻子的代理人,他认为阎芳与齐晋的协议本身就违反了法律,限制了阎芳的生育自由。同时,他还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确认这份禁止生育协议无效。因为协议也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张飒显然是有备而来,也许从告诉阎芳安心生孩子时起,他就已经开始准备与齐晋“对阵”了。他说的句句在理,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而女性的生育权则更需要特别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既有权利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生育子女,也有自由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不生育。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会因人为的协商而受到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们想什么时候行使都可以。而任何限制生育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也就是说,齐晋和阎芳都不能用手中的协议限制对方生育。就算阎芳当初心甘情愿地放弃了再生育,现在也完全可以反悔。而且更严重的是,他们的协议还侵犯了张飒的利益。
男人同样享有法律上的生育权,但张飒要想行使自己的权利,前提必须是妻子的生育权不受限制。如果阎芳不能够自由生育,张飒的权利就无从实现。
从这两点上讲,齐晋和阎芳的协议既违反了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又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所以2013年4月,法院驳回了齐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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