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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了房未了,分手赠房能否撤销?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若星
法律帮助 2014-07-21 13:36:00

分手时,一套房子了却情债
    2007年5月,湖南长沙市一座公园的林荫道上,27岁的李玉与大她一岁的张明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两人开始谋划婚事。要结婚,先买房,两人把目标锁定在张明公司附近的馨悦小区。这是一个新开发的楼盘,小区的环境、房屋的结构,两人都十分喜欢,只是每平方米4200元的价格,让两人犯难。思来想去,两人决定按揭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但是首付十多万元,张明一个人掏不起。于是,李玉主动提议,“首付款,一人一半,房子也一人一半。”
    “好。”女友的话正合心意,张明爽快地点头同意。
    四个月后,楼盘开盘之日,张明和李玉每人拿出7.1万元作为首付款,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从购房到交房,需要等待,从新房到洞房,还得装修,在这个过程中,李玉和张明的感情会如何发展呢?
    “李玉,我们结婚吧!”2008年5月20日,张明向李玉正式求婚。婚房都买好了,结婚又何尝不是李玉的期盼!李玉接受了男友的求婚,两人商定5月28日去领结婚证。两人还约好,上午9点30分在婚姻登记处会合。
    那天,时间还没到,李玉就出现在婚姻登记处。然而,左张右望,却看不见张明的身影。“今天这么重要的事情,他怎么能迟到?”李玉心生不快,正准备打电话责怪,张明的电话打了进来。“对不起,已经在路上了,公司突然打来电话,有一件急事需要马上回去处理,今天估计没时间了。”“那再选时间吧!”张明的解释没能冲淡李玉心中的不快,可她也没有办法,只得怏怏而回。
    经历了这一番波折,两人办理结婚证的事情搁置下来。先把新房装修好再说吧。
    2008年底他们拿到了新房的钥匙,又通风闲置了半年,两人正商量着如何装修,一场灾难从天而降……
    2009年7月3日晚,李玉独自在街上行走,一辆小车将她撞倒,当场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得到消息,张明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忙前忙后照顾。
    李玉的伤情,考验着两人的感情。开始时,张明每天都去探望李玉,可李玉伤情严重,慢慢地,张明探望的时间越来越短,间隔也越来越长。2010年1月,住院治疗一百八十多天后,当李玉带着九级伤残的身体出院时,她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到张明的身影了。
    或许就是因为这起交通事故,2010年5月的一天,张明提出分手。男友要离她而去,李玉无法接受。为了与女友分手,张明接受了李玉及其家人的补偿要求,将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中所占有的份额赠给李玉,并拟定了一份赠与协议:张明与李玉自愿分手;张明自愿将房屋中所占份额无偿赠送给李玉;双方签字后10日内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一套房子了却情债,李玉和张明在合同上签字后,分道扬镳。

情了房未了,赠与要撤销
    分手后,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两人应当一起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对于赠与,公证有着特殊意义,经过公证,赠与就进了保险箱,不管出现什么情况,赠与人都无权反悔。
    李玉把公证的事挂在心上,几次要求张明协助她办理公证手续,可签订协议后,张明心里不是滋味。分手是他提出的,可他凭什么要为分手埋单?接到李玉的电话,看了李玉的短信,他都回复没有时间。三番五次之后,李玉明白了张明的心思,想想赠与合同在手,没有公证,赠与照样生效,于是就把公证的事放了下来。
    与张明协商分手时,交通事故索赔也在同步进行。肇事方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肇事车有保险,车主也有赔付能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十多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进行了全额赔偿。渐渐地,李玉走出了分手的阴影。
    2011年初,一个小伙子走进了李玉的生活,李玉又一次坠入爱河。
    前女友的新生活开始了,张明也在谋划着自己的未来。然而,一想到馨悦小区的房子,几年下来,当初每平方米才4200元,如今已经逼近8000元。这样算下来,他送出去的并不仅仅是7.1万元首付款,还包括房价上涨的溢价款。这笔分手费,对张明来说,实在是太高了。
    李玉自从与张明分手后,房屋的按揭款与物业费都由她来支付。可是,当初她是和张明一起签订的购房合同,房产证办下来了,产权人仍是她和张明两个人。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房产证上又有前男友的名字,李玉越想越不放心。她多次找到张明,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明未予理睬。
    2012年初,李玉结婚了。对此,张明没有任何伤感。
    与李玉分手后不久,张明就有了追求对象,前女友结婚了,张明与新女友也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然而,此时的房价与几年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两个人看了好几个楼盘,可都因为房价高买不起。看到馨悦小区的房子成为别人的新房,而自己仍在为买房犯难,张明心里五味杂陈。
   “要撤销房屋赠与。”李玉的蜜月还未度完,张明就找上门来。

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
    以前,一直是李玉找张明,要求他协助办理赠与公证和房产过户,张明都不予理睬。现在,张明公然反击,提出撤销房屋赠与,李玉也决定对前男友的要求置之不理。
    一个要求过户房屋,一个要求撤销赠与,两人谁都不肯让步。2013年11月,张明将李玉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在张明看来,虽然他与李玉分手了,但是馨悦小区房屋所有人仍为他和李玉,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
    面对前男友的要求,李玉断然反击。她认为,分手时,张明与她签订赠与协议,张明自愿将房屋份额赠送给她,并约定办理公证,后来虽因张明的不配合没有进行公证,但不影响赠与协议的效力。
    李玉还补充说,张明之所以赠与房屋,并不是无缘无故,而是因为她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张明有意抛弃而给予的分手补偿。房屋赠与偿还的是情债,因此不能撤销。
    李玉的说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明与李玉之间的赠房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虽未办理公证,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要撤销赠与,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
    在这个案子里,张明将房屋赠与李玉,是在李玉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及两人协商终止恋爱关系的情况下。不难看出,该赠与明显带有补偿性质,是对李玉的经济抚慰。恋人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法律并不禁止,更何况,张明对李玉的赠与事出有因,很难与道德义务完全割裂。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明的请求。

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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