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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是挡箭牌,婚外生子需担责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文/朱瑞 图/山羊胡工作室
法律帮助 2014-10-27 18:58:00

80后女孩和比自己年长14岁的公司老板同居生子,写下了支付高额抚养费的承诺书。两人分手后,公司老板拒付抚养费,声称承诺书是无效的。他的说法对吗?

安徽芜湖的程晓婷高中毕业后,来到上海的一家酒楼当服务员。一次,有位客人把公文包遗落在酒楼,客人发现后打电话给酒楼,说自己在飞机场来不及取了。于是,酒楼派程晓婷去机场把公文包还给客人,她因此结识了刘世忠。

随后,刘世忠经常以感谢为名约程晓婷逛街游玩,出手阔绰,很快赢得了她的芳心。虽然刘世忠比她大14岁,而且已经结婚生子,但面对这些物质诱惑,她还是同意了刘世忠的要求,辞去工作,当起了刘世忠的情人。

2010年,程晓婷发现刘世忠对自己越来越冷淡,为了挽回两人的关系,也为了让自己今后的生活有依靠,她决定为刘世忠生一个孩子。刘世忠一直要求她吃避孕药,有时还会监督她吃,她把药片换成维生素丸,没过多久如愿怀孕。

刘世忠对程晓婷怀孕的事十分生气,可经不住她眼泪汪汪地苦苦哀求,最终同意她把这个孩子生下来。与此同时,两人写下一份承诺书,约定程晓婷生下孩子后两人就分手,孩子归她抚养,刘世忠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

几个月后,程晓婷生下了一个儿子。刘世忠给了她一年12万元的抚养费,连儿子都没有抱一下就离开了。一年后,她再向刘世忠索要抚养费时,刘世忠却反悔了。他先说本来就不想要这个孩子,是程晓婷执意要生。后来又说,承诺书未经他的妻子认可,是无效的,还吓唬程晓婷,如果她再纠缠,会联合妻子把已经给她的12万元要回来。

刘世忠说得头头是道,让程晓婷有些担心承诺书是无效的。她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上海南汇区法院,要求刘世忠按承诺书支付抚养费,得到了支持。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是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刘世忠的抚养承诺不需要经过妻子认可,但他需要用个人财产来支付。

对于这样的结果,刘世忠不服气,他以抚养费约定过高为由上诉。在他看来,每月1万元的抚养费超出了上海的平均水平,是不合理的,希望能够降低。2014年3月,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1万元的抚养费在刘世忠的能力范围之内,他的经济条件没有变化时,应当按照承诺支付,直到孩子成人。

虽然刘世忠拿出妻子作挡箭牌,但他签订的是抚养费承诺书,而不是赠与程晓婷钱财的承诺书。如果他签订的承诺书是赠与情人程晓婷钱财,那就是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妻子的认可,妻子不认可是无效的。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刘世忠做出的是支付抚养费的承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刘世忠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他的妻子没有关系,也不需要妻子的认可。

也就是说,即使刘世忠没有写下抚养费承诺书,也需要承担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

程晓婷和刘世忠约定了数额较高的抚养费,让孩子今后的生活更有保障。既然约定的抚养费能够获得支持,是不是约定的越高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官潘兵建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要和个人能力相适应。

如果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超过个人的经济实力,那么在履行时是无法实现的。发生纠纷后,法官还是会根据个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了数额较高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个人的经济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抚养费超过了个人的承受能力,是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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