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购轿车,离婚如何分?
为给孩子上户口,同居的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然而,当婚姻亮起红灯,同居期间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
2006年9月,在广东梅州市做生意的杨明认识了18岁的陈露。恋爱半年,两个年轻人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一年后,陈露怀孕了,杨明的父母催促两人把婚事办了,可当时陈露还没满20岁,没到法定的婚龄。杨明原本计划,等到2008年9月,陈露到了法定婚龄,就去补办结婚登记。可他没想到,女儿乐乐出生后,在照顾乐乐的问题上,他和陈露时常争吵。渐渐地,杨明不想登记结婚了。陈露几次提出结婚,杨明都敷衍了事。为补偿陈露,杨明出资给女友开了一家精品屋。他安慰女友,两人先忙事业,等作出成绩了再结婚。
陈露接受了杨明的建议,不再催促对方登记结婚。在两人的努力下,生意越来越好,2011年杨明花了将近40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2012年7月,乐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由于父母没有结婚,孩子迟迟无法上户口。为解决女儿的户口问题,杨明有些不情愿地和陈露去民政局填写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两人登记结了婚。
只是杨明和陈露都没有想到,两人的婚姻仅仅维持了两年。2014年5月,陈露提出离婚,杨明并没有反对。协议离婚时,孩子由谁抚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两人都没有异议。然而,对于奥迪轿车该如何分割,两人却意见不一致闹上法院。
法庭上,陈露告诉法官,那辆奥迪轿车是两人合资买的,如今应该折价平分。可杨明却辩解说,陈露没有证据证明奥迪轿车是两人合资买的,轿车一直登记在他的名下,当时他和陈露还没登记结婚,所以轿车属于他婚前的个人财产,陈露无权分割。法官会认可杨明的辩解吗?同居期间购买的轿车,真的与陈露无关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明与陈露是2007年开始同居的,在2012年7月补领了结婚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满法定婚龄而同居,之后补领结婚证的,婚姻效力从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时起算。也就是说,杨明和陈露的婚姻关系早在2008年9月就开始受法律保护了。而在这个案子中,有争议的轿车是在2011年购买的,虽然轿车登记在杨明名下,但它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露有权要求分割。
2015年4月,梅州市五华县法院做出判决,奥迪轿车属于杨明和陈露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应将轿车折价平分。
说法
拿到法院的判决,杨明心中还有疑惑,他曾听说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为什么他和陈露同居期间买的轿车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解释说,如果杨明和陈露同居后分手,那么两人的同居关系自然不受法律保护,轿车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的个人财产。但事实上,杨明和陈露是先同居,后补领结婚证,这种情形下,两人的婚姻效力及于同居期间。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为的是要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婚姻关系。
一般情况下,人们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只需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而先同居后补领登记结婚的,则需要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中有一项内容,就是要说明,申请人与对方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
同居时如果双方都满足结婚的条件,那么婚姻效力就从声明书中确定的同居之日算起。反之,则从双方满足结婚条件时算起。在这个案子中,陈露同居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她和杨明的婚姻效力,要从2008年9月,她年满20岁时起算。而奥迪轿车是杨明在2011年购买的,它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陈露是可以要求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