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治不育,离婚不应一人还
男方婚内向人借钱治疗不育症,离婚时,这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女方能拒绝偿还吗?
文/张琦
案例:
李雨荷与杨明飞经人介绍相识,因为性格爱好相似,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举办了婚礼。带着亲友的祝福,他们开始计划今后的生活。最先提上日程的,就是生孩子。为了要一个健康的宝宝,李雨荷特意报了一个瑜伽班,因为她听说练瑜伽可以增强体质,有助于顺产。
可是,结婚数月,李雨荷丝毫没有怀孕的迹象。无奈,她只好和杨明飞到医院就诊,结果是杨明飞患有不育症。李雨荷不免失望,她很想要个孩子,但现实却给了她无情的打击。
因为这件事,李雨荷和杨明飞的生活再也不能平静,矛盾一触即发。每次争吵,李雨荷都感到特别委屈,她觉得杨明飞婚前就知道自己不育,却向她隐瞒,杨明飞则不承认。时间久了,两人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也会牵扯杨明飞的不育症。
李雨荷不愿过多纠缠,结婚刚半年就搬走了,随后便到法院申请离婚。但是,杨明飞坚持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法院也没有判离。
半年后,李雨荷再次到法院申请离婚。杨明飞看再无和好可能,便提出自己曾向朋友王刚借过7万元,用于治疗不育症。这笔钱是婚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雨荷应当偿还一半。
法庭上,李雨荷称对借款毫不知情。即使真的有这笔借款,也是用于杨明飞治病,与她无关。借款人王刚也称不认识李雨荷,借款时,杨明飞表示借钱是为了治病,并没有说李雨荷知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7万元是婚内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6个月,且借款是为了治疗杨明飞婚前的疾病,杨明飞应承担主要偿还责任。但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李雨荷也应偿还一部分。2015年9月,湖北襄阳市襄城区法院判决李雨荷和杨明飞离婚,李雨荷承担5000元的债务。
杨明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平均分担。2016年3月,襄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婚内借钱治病,离婚共同偿还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需考虑债务有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通常情况下,要看夫妻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或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则不论是否共享了带来的利益,这笔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共享了这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只是夫妻一方所借,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杨明飞和李雨荷属于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杨明飞虽然在李雨荷不知情的情况下,借钱治疗不育症,但借钱治病无论是否治愈,可能带来的结果,是为了两人共同的利益,即生育子女。所以,法院认为生育子女是双方的事,7万元的借款,不应由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因为李雨荷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且借款是用于治疗杨明飞的婚前疾病,因此,他要承担主要偿还责任,酌情判决李雨荷偿还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