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一张借条,保住购房款

作者:祝浩杰
法律帮助 2018-08-30 22:33:44

父母出钱给孩子买婚房,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说钱是借给孩子的。原本期盼着小夫妻婚姻幸福,可谁知孩子们最终离了婚。父母还能要回给出去的买房钱吗?

案例:

余莎和黄山结婚后,准备在成都高新区买房。两人都刚工作不久,没有什么积蓄,只能寄希望于父母。黄山虽然是本地人,但是父母下岗多年,身体又不好,拿不出钱。余莎的母亲毛杰通情达理,看到亲家确实有困难,主动提出可以拿出70万元,帮女儿女婿买房。

看房一个月,小两口终于定下了楼盘。毛杰在售楼处刷卡支付了8万元定金,又转给女婿62万元。黄山办贷款比较方便,购房合同就由黄山签订,房子也登记在黄山名下。

然而新婚没多久,黄山的陋习就暴露了。他酗酒、赌博,还经常对余莎动手。在分居三年后,2016年两人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归黄山,他支付相应折价款给余莎。黄山自己没有多少积蓄,找了几个朋友东拼西凑,才把折价款付了。

对于毛杰提供的70万元购房款,离婚判决并未涉及。毛杰原本想着自己出钱买房,女婿能善待女儿,可两人却闹到这种地步。毛杰找到黄山,打算要回购房款。

谁知黄山非但不认账,还差点对毛杰动手,毛杰报警。调解未果,警方建议到法院起诉。

与前女婿彻底闹僵,毛杰又找到黄山的父亲黄建国,让他劝劝儿子。黄建国一直感谢毛杰自掏腰包为小夫妻买房,就同意了。可是他已经三个多月没见到儿子了,让毛杰别抱太大希望。

果然三天后,黄建国登门道歉,说儿子拒绝还钱,但他说儿子确实做的不对,当初多亏毛杰出钱,小两口才能住上新房,儿子应当知道感恩,借的钱要如数奉还。当着毛杰的面,黄建国写了一份证明,表示据他所知,儿子和前媳妇因购房于2013年3月向毛杰借款70万元。

2017年6月,毛杰将余莎和黄山一起告到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购房款79万元。

毛杰向法官出示了黄山父亲写的书面证明,这算是证人证言。她还拿出了一张女儿在2013年3月打的借条,上面写着:“余莎向毛杰借款7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等具备还款实力时偿还。”借条上有余莎和毛杰两人的签名。

黄山却说,他对这份借条一无所知,他确实收到了70万元,但这笔钱是毛杰送给他们的。毛杰现在来要钱,真实目的是和余莎恶意串通,多分财产。

不过,法官认可了毛杰的说法,判决黄山和余莎共同偿还房款70万元。黄山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成都市中院维持原判。

说法

打借条,可规避出资风险

在判决书中,法官写了这样一段话: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之时,已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阶段,相反还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是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借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无偿赠与。

法官认为,双方的借条以及黄山父亲的书面证言,都能证明这笔钱不是赠与,而是借款。假设没有黄山父亲的证言,法官也会倾向于这笔钱是借款。

因为现实当中,一些老年人给孩子买婚房,可能拿出自己一辈子的积蓄,法官会考虑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

其实为避免纠纷,父母全额出资,然后把房子写到自己孩子一方名下,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现实中这种情况也许无法实现,那么父母就可以和儿子儿媳,或是女儿女婿写借条。有时碍于情面,不方便让儿媳或者女婿写,父母完全可以和自己子女写,无需让儿媳或女婿知情。

另外,有效的证据也不一定是借条。还有一种更为便利的方法,即父母在转账时备注这笔钱是借款。法院是认可的。

借条 购房款
关键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