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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闹纷争,只为一道门

来源:中国妇女网作者:杨维松 陈碧莲
法律帮助 2013-05-28 14:03:00

案例:
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有一个相处和睦又能互相帮助的好邻居,有时胜过金元宝。可江苏常州的吕明夫妇和胡洁却从邻居变成了对头。
吕明夫妇住501,胡洁住502,两家是隔壁。一道防火门将501和502与其他住户隔开,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非常狭窄。为了省地方,房门都是向屋子里开的。吕明夫妇买房时就不太满意。2011年5月,他们重新装修房子,在门厅安了一个鞋柜。如此一来,向内开的房门显得很不方便。所以夫妇俩买了一扇新门,把向内开的房门改成了向外开。
一时间,原本就狭窄的空间变得更小了。吕家的门完全打开时,会占据通道的一大半,影响了胡洁的正常进出和通行。而且一到夏天,吕家经常长时间开门通风,给胡洁造成许多不便。
早在入住时,吕明夫妇和胡洁就分别与小区物业签过《物业管理规约》。按照其中的规定,业主如果要改动房子的外部设施,应该先征得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而一旦因为装修房屋影响了物业公共区域或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侵害了相邻业主的权益,更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胡洁觉得吕明夫妇的做法不仅给她的进出和通行带来不便,还存在着潜在的危险,已经侵害了她的权益,所以找夫妻俩交涉,希望他们把门改回去。可吕明夫妇认为胡洁小题大做,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从前和睦的关系也因此被破坏了。
2012年春天,气愤的胡洁将吕明夫妇告到了常州市武进区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恢复门的原状。
吕明夫妇在法庭上表现得理直气壮,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不允许他们改动自己家的门,《物业管理规约》只是小区物业的规章,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施工时胡洁知道,她当时没有反对,应该就算“默认”了,所以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可胡洁给出的辩解是,两家从前关系不错,她一时间也不知道改门对她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因此才没有马上表态,但这并不代表她允许吕明夫妇侵害她的权益。
从武进区法院到常州市中院,官司打了大半年。2012年底,常州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吕明夫妇将门恢复原状。
 
说法
其实,吕明夫妇和胡洁不仅仅是邻居。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名词来描述他们的关系——相邻关系。因为房子相邻,存在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必定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就出现了“相邻关系”。
正如吕明夫妇所说,的确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不准他们改动自家的房门,但《物权法》中却有两个原则。一个是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另一个是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吕明夫妇改变了房门的方向,让通道变得更加狭窄,影响了胡洁的进出和通行,这首先违背了“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损害了胡洁的利益。
其次,虽然法律不能事无巨细地规定门、窗、走廊等问题,但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却要求业主在改动房子的外部设施时,先征得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而且装修不能影响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不能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这里的规约就是《物权法》中所说的“当地习惯”,是小区的所有业主都承认的。吕明夫妇改门显然违反了这个约定和习惯。更何况规约明确指出要得到“相邻业主的书面同意”,所谓的“默认”当然不算数。
退一步讲,就算没有《物业管理规约》,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吕明夫妇也不能随意侵害胡洁的权益,更不能以胡洁“默认”为理由,随意改动房门。除法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法律并不认可“默认”,更不允许人们用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或揣测别人的意思。所以,当自己的行为可能对邻居的权益和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时,必须明确地征求对方的意见,遵守法律和当地习惯,以免惹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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