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守护,亲子纽带更温情
“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应该由妈妈抚养吗?”“孩子的父亲,能向法庭申请亲子鉴定吗?” “非婚生子,如何确认亲子关系?”“已经有孩子了,还能收养一个吗?”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雪律师代理的家事案件中,80%都绕不开亲子关系。在她看来,家事法律服务是照见家庭关系的一面镜子。有的父母以爱之名争夺抚养权,有的家庭为厘清亲子关系选择对簿公堂,有的夫妻则通过合法收养,让家增添温情。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则更好地规范和保护了亲子关系。
共享亲子幸福时光
明确裁判标准,保障孩子利益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张雪代理离婚案件时,最为小心处理的就是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有太多真实的案例提醒父母,离异引发夺子大战,最终受伤的其实是孩子。
夏日的午后,叶子找到张雪求助。她和丈夫已经分居,但还没分割财产。叶子经济能力有限,只好在外租房生活,十八个月大的女儿留在爷爷奶奶家照顾。几乎每一天,叶子都会过去探望女儿,但她没想到,打起离婚官司后,探望女儿变得困难重重。
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法律并未对“哺乳期”进行明确的说明。有法院认为,孩子出生至一周岁就是哺乳期;也有法院认为,孩子两周岁前算哺乳期。
因为没有明确规定,男方笃定法院会将孩子判给他,阻止叶子和女儿见面。叶子慌了,为了“抢孩子”,她与丈夫和公婆发生了激烈争执,而孩子在大人的撕扯中,受到惊吓哭得声嘶力竭。孩子的哭声让叶子崩溃,她忍痛放弃了抚养权。
所有母亲都能理解叶子的选择,不是因为她不爱孩子,而是她更怕伤害孩子。有多少叶子这样的母亲,最初因为爱而“抢孩子”,最后又因为爱而放手。如今,民法典出台,“抢孩子”的情形将会逐渐减少,因为法律对离婚抚养权纠纷有了更加明确的裁判标准。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协议达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条规定,不仅重申了抚养权纠纷的裁判标准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且对于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当孩子不满两周岁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父母无法达成一致的,母亲依法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有另一个针对“大孩子”抚养问题的新规则,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意愿。这是因为,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相对独立的人格,法律赋予他们表达真实意愿的权利,在父母离婚过程中,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尊重和保护。
张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范亲子之诉,避免家庭破碎
无端猜忌会给家庭带来怎样的后果?有这样一个案例,让张雪感触颇深。
因为儿子长得不像自己,刘峰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一次,他看到了塞在车窗的做亲子鉴定的小广告,便偷偷带8岁的儿子去做了鉴定。结果表明,儿子和他无亲子关系。刘峰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否认孩子与他的父子关系,并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作为妻子一方的代理人,张雪重新向法院申请了亲子鉴定,而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结果。在法庭上,刘峰意识到了错误,忙着撤诉。可刘峰的行为却伤了妻子的心,也让儿子开始疏远他。原本幸福的家庭,最终还是散了。
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最初予以规定的。《民法典》第1073条,将亲子关系之诉正式纳入了法律。其中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如果迫不得已,需要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请一定要注意,这样的诉讼往往引发的是整个家庭的动荡,特别容易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
法律因此设置了起诉的前置条件:即必须有正当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无端猜疑就轻率起诉,将不被法院受理,或者将被驳回起诉。
依法确认身份,父母子女重聚
父母子女离散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或许是因为非婚生,或许是因为一次意外的失散,总之,多年后子女长大成人,如果能与父母团聚重拾亲情,可谓是喜事一桩。团聚之后,如果仅从感情上进行修复,而法律上无法恢复亲子关系,可能会产生新的烦恼。
乐乐是非婚生女,母亲独自将她养大。母亲去世前,乐乐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叫薛刚。母亲告诉乐乐,要找到父亲,好好生活。带着母亲的遗愿,乐乐开始了寻亲之旅。见到薛刚的第一面,乐乐哭着喊出了父亲。薛刚一直未婚,他本以为会孤独终老,没想到还有一个这么大的女儿。
父女俩从此相依为命,可两年后薛刚病重,乐乐想以女儿身份行使对父亲的监护权,以便决定父亲的医疗方案和财产处理,可她无法从法律上证明自己的身份。张雪提醒乐乐,如果不尽快从法律上确认两人的亲子关系,在未来赡养、继承等问题上还会遇到麻烦。
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重新团圆的家庭关系才会更加有序,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民法典》第1073条第2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一内容是全新规定,它赋予了成年子女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要求通过司法途径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收养放宽条件,爱与责任并重
收养是最为常见的拟制血亲。因为不规范收养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这类案件通常情节离奇曲折,情感与法律纠结在一起。
张雪曾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十几年前,许家夫妇将两个月的女婴送隔壁周家抚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女孩长大上高中后,许家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女孩存在亲子关系,并主张周家夫妇与女孩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周家夫妇已有一子,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没办理收养登记,但他们已将孩子抚养成年,并仍在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而孩子本人也是和周家夫妇更亲。在法庭上,周家夫妇强调,他们不是想逃避登记,只是不满足条件,没办法。后来,法官考虑法律的引导作用,判决维持现有的收养状况。这一判决被称为“有温度的判决”。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呢?1991年制定的《收养法》,1998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关于收养条件的规定已与现实的复杂情况有所脱节。法院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顾及公平、诚信以及亲情伦理,才判决维持了周家夫妇与女孩的收养关系。
如今,民法典放宽了收养条件。第1098条规定,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删去了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岁”的要求;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且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如此规定使得更多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收养,得到家庭照顾和关爱。
当然,放宽收养条件的同时,因收养带来的未成年人权益侵害风险同样需要防范。为此,《民法典》第1098条增加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限制规定;第1102条明确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1105条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这些法律条款,对于收养者品德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引入了政府民政部门收养评估制度,让本已处于弱势的被收养人,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