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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网红品牌,盲目签约难反悔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 文/本刊记者 郭一卓 图/吉吉吉
法律帮助 2021-05-06 10:58:47

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创业新手的首要选择。伴随而来的是,加盟“网红品牌”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2021年3月,北京西城区法院召开发布会,针对投资加盟“网红品牌”存在的误区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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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店和区域代理,需要仔细甄别


陈晓颖在天津有着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但不安于现状的她一心想创业。由于没有开店经验,她决定在不辞掉工作的情况下,加盟一家操作简单、容易上手,而且深受年轻人喜爱的网红品牌炸鸡店。


陈晓颖先是在网上看到一家北京的网红炸鸡品牌项目招商广告,电话沟通后,几万元的加盟费她觉得可以接受,而且招商专员承诺,加盟该品牌,总部会给予政策扶持,即使是没有经验的创业新手,也会在他们的帮助下尽快入门。听了介绍,陈晓颖动了心,没有过多考虑,她便与经营该网红炸鸡品牌的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双方约定,该炸鸡品牌许可使用方式为区域代理,公司授权陈晓颖使用该炸鸡品牌相关标识的范围为天津市南开区,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


虽然签订了合同,支付了几万元加盟费,但由于各种原因,陈晓颖的炸鸡店一直没有开张。就在品牌标识许可使用期限结束的第一天,陈晓颖以自己并未实际开店、未实际使用炸鸡品牌公司的经营资源为由,告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全额退还加盟费。


陈晓颖的相关要求,似乎合情合理。但2020年底,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对于这样的结果,法官解释说,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并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这里指的被特许人,也是人们常说的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根据企业授权加盟者使用经营资源的权限范围,可分为单店合同和区域代理合同。


单店合同一般是指,企业授权加盟者,在某个具体地址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区域代理合同一般是指,企业授权加盟者,在某个区域内独家使用其经营资源,即企业不可在授权区域内开店,也不能再授权其他加盟者在该区域内开店,且加盟者在授权区域内,可以选择自行开店或者进行招商。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后,企业不得在该区域再许可他人使用经营资源,相当于加盟者实际占用了该区域的市场资源。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单店合同,加盟者是否开店经营,将成为判断是否实际使用了经营资源的重要因素。


可在区域代理合同中,判断的标准有所不同。比如这个案子里,双方签订的是区域代理合同,即使陈晓颖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该品牌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因此,陈晓颖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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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勇 北京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冷静期不是试用期,毁约不可以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茶饮品牌火遍街头巷尾,一些年轻的创业者也将茶饮店当作新的掘金地。


北京的张心怡是奶茶喜好者,在饮用的过程中发现商机,加盟了一家网红奶茶品牌,并与经营该品牌的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公司授权张心怡在北京朝阳区范围内使用该网红奶茶项目标识,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为她提供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并提供协助选址、评估及技术带店指导服务,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为张心怡提供了技术咨询与培训,安排人员协助她进行店面选址,并将选定的店面进行了装修设计。


从最初的选址,到后期的装修,张心怡付出不少精力,终于迎来奶茶店开张的欣喜。可没有想到的是,她只经营了两周,就发现经营状况和预期相差甚远。几经考虑,她觉得如果继续运营,投资金额大大高于预期,有很大风险。于是,她以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较短为由,向奶茶品牌所属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遭到拒绝。无奈,她将公司告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庭上,张心怡有备而来。由于合同订立的时间很短,她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冷静期”,她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那么,张心怡所说“冷静期”指的是什么呢?法官解释说,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加盟者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加盟者的一种“悔约权”,该条款俗称“冷静期”条款。该条款旨在保护加盟者的利益,给予加盟者“一定期限”。但这种保护不应损害到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致使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导致加盟者故意拖延利用经营资源的情况。


因此,双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冷静期”的合理期限。这个案子里,张心怡虽然在订立合同后不足一个月就提出解除合同,但鉴于其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和选址服务,也进行了试营业,客观上使用了公司的资源,为此以“冷静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得到支持。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调解解决了争议。


法官提醒,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如果双方对“冷静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官会依据具体情节,认定加盟者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理。“冷静期”绝不是法律给予加盟者的试运营期限,更不能将“一定期限”作为加盟者在经营业绩不理想、经营出现亏损时,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当加盟者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表明其已经审慎地做出决断,如果允许加盟者单方解除合同,则损害了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定期限”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加盟者开始利用品牌的经营资源时为界限。


审慎考察,不要冲动签约


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相关案件的梳理,北京西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发现,有关加盟“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日渐增多,涉及餐饮行业的案件数量约占此类案件的70%以上。餐饮加盟品牌中,最常见的是网红奶茶店加盟,其次是炸鸡品牌加盟。很多投资者只看到网红品牌的“红”,很少做到审慎考察,就冲动签约,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作为一名创业新手,如果想投资加盟特许经营项目,如何甄别特许人的资格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肖志勇提醒说,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包括特许人名称、注册资本额、企业标识、注册商标、专利等相关信息,共计12个方面的内容。因此,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作为加盟者应当要求特许人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说明。


需要提醒的是,其中很多信息内容,比如特许人的名称、注册资本、企业标识等都可以在对外公开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网、商务主管部门特许备案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进行查询。


随着大数据时代信息共享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部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可以查询到特许人的相关经营信息、股权变动信息等,特别是部分网站还能查询到该企业是否有涉诉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的司法文书查询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相关内容。决定是否加盟特许项目前,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投资者进行理性判断与分析。


如今,电脑和手机上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条件优厚的加盟信息,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公司存在着虚假宣传的情况。那么,对加盟者来说,投资后才发现真相,又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肖志勇副庭长解释说,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如果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加盟者从事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加盟者可以请求撤销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