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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的姐姐》,寻法律之解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 文/本刊记者 闫实
法律帮助 2021-05-31 16:01:07

剧情回放


理想和亲情,姐姐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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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我的姐姐》海报


凌乱的车祸现场,张子枫饰演的姐姐安然无助地站在那里。交警询问:“死者夫妇最后几个通话记录都是打给你的,你和他们是什么关系?”安然小声地回答:“我是他们的女儿。”可交警却拿出了死者夫妇与儿子安子恒的全家福照片,里面并没有安然。


简单的几个镜头,勾勒出安然出生在一个极度重男轻女的家庭。在安然的回忆中,这一点被证实了。


当然,父母也不是全然不管女儿。有段时间,父母闹离婚,想到只有安然一个女儿,便将家里的房产过户到了女儿名下。到安然读到高三那年,父母才如愿生了儿子安子恒。弟弟出生后,安然在家中的地位可想而知。


安然一直希望能去北京读临床医学,可父母却偷偷篡改了她的高考志愿,给她报了当地大学的护士专业。在父母看来,安然的理想不重要,女孩子早点工作养家才是最好的选择。上大学时,安然半工半读,自己赚奖学金、赚生活费,不再需要父母的资助。工作后,她更是很少回家,和弟弟安子恒见面次数屈指可数。


车祸前,父母一直拨打安然的电话,不是因为他们想念女儿了,而是他们想说服女儿,把其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弟弟。安然赌气没接父母的电话,没想到却换来了终身遗憾。


父母去世,正在读幼儿园的弟弟怎么办?亲戚们都说,安然已经工作了,可以养育弟弟。可安然一直是边工作边复习,她没放弃去北京考研的理想。


姑姑是善良的,她以自己的经历劝说安然:长姐如母,姐姐就应该为弟弟牺牲。可安然最不想变成姑妈那样的女性。她卖掉了父母留下的房子,将一半钱留给了弟弟,并开始寻找合适的家庭,打算将弟弟送养出去。


最初,安然铁了心要把弟弟送走,但随着一段时间的接触,原来缺失的亲情纽带被重新联结了,安然也开始动摇。


电影最后并没有明确交代结果,而是定格在了安然和弟弟踢球的画面中。这种开放式的结局,或许是导演有意为之,既想给安然一个追求理想的机会,也想给亲情留一个机会。


看剧学法


监护扶养,民法典有新规


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安然的人生走到了岔路口。父母去世后,24岁的安然应该养育读幼儿园的弟弟吗?有网友认为,安然为了自己的前途,不管年幼的弟弟,未免太过“绝情”;也有网友支持安然坚持理想,不希望她的人生被束缚和限制。自身独立和手足亲情,只能二选一吗?生活过于复杂,答案并不好选。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答案却是明确的。父母去世后,安然一定要扶养弟弟吗?她可以将弟弟送养出去吗?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怀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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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向阳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Q:父母去世,姐姐有义务扶养弟弟吗?


A:电影中很多亲戚给安然施压,认为弟弟的生活就应该由安然负责。善良的姑姑同样将“你是姐姐”、“长姐如母”挂在嘴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那么姐姐呢?


其实,“抚养”和“扶养”是不同的,抚养通常是指长辈对未成年的晚辈的保护和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扶养”则多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依法发生的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在电影中,安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经去世。由此可知,父母双亡后,已经成年的姐姐安然便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她对弟弟具有“扶养”的义务,而不是“抚养”。


Q:如果安然将弟弟留在地铁站,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安然带着弟弟外出,等弟弟上厕所的时候,她突然产生了丢弃他的念头。安然躲在角落里,看着弟弟边哭边找姐姐,哭喊声久久地回荡在地铁站。最后,安然不忍心,又站了出来,把弟弟带回了家。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作为成年的姐姐,安然对弟弟有监护的义务和职责,安然在公共场所丢下未成年的弟弟,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Q:安然辞职准备考研,打算将弟弟送养他人,这样做合法吗?


A:弟弟曾霸道地对姐姐说,家里的一切都是他的,但年幼的他同样知道,父母去世后,自己只有姐姐了。在知道姐姐想去北京读书的愿望后,他偷偷用幼儿园保安室电话,联系了收养家庭,表示愿意被对方收养,姐弟俩的彼此成全让人感动。这一电影情节中,也隐藏着民法典的新规定。


《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094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孤儿是以丧失父母为条件。影片中,安子恒的父母因车祸丧生,所以他可以被定义为孤儿,而此时安然成为安子恒的监护人,她是可以送养弟弟的。安子恒也是可以被收养的。


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Q:登记在安然名下的房子,弟弟有份吗?


A:影片中,父母曾将一套房子登记在安然名下,而这套房子也成为大伯等亲属威胁安然的筹码。她要了父母的房子,就应该接替父母照顾弟弟。不但如此,大伯还要求安然将房子过户到弟弟名下,因为弟弟才是安家的“根”,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从法律上讲,那套房子安子恒是没有份额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安然名下,便不属于父母的遗产,弟弟是没有理由继承那套房屋的。安然主动将卖房款一半给了弟弟,算是法律上的赠与。《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Q:收养安子恒的家庭,想和安然签订协议,让她承诺以后不见弟弟,这样约定有效吗?


A:影片的最后,安然找到了一对夫妇,他们愿意收养安子恒。两人向安然保证,会将安子恒视为己出,可夫妇俩却提出安然以后不能与弟弟再见面,并希望签订一份姐弟永不见面的协议。安然无法狠心签字,带着弟弟逃离了“新家”。很多观众有疑问,假设安然将弟弟送养成立,“再也不见弟弟”的约定有效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即使那对夫妇收养安子恒的关系成立,安然和弟弟的亲情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再也不见弟弟”协议,在法律上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这种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