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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赡养公婆,获得继承权

法律帮助 2024-06-18 16:58:15

孝老爱亲是传统美德

尊老爱幼、孝敬老人是被提倡的道德规范。当儿子不幸离世,与公婆同住的儿媳可能会担负起照顾公婆的责任。在法律层面上,丧偶儿媳并无对公婆的法定赡养义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丧偶儿媳自愿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否应当享有继承权?

温馨照片作证

李友和与张翠芬是一对年迈的夫妇,他们有两个儿子,李大军和李小军。2005年李大军去世后,两位老人就和李大军的遗孀刘丹及孙子李光一起生活。刘丹原本可以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但她十几年如一日地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直到他们相继离世。在此期间,两位老人的小儿子李小军虽然逢年过节会来探望,但老人的衣食住行、求医治病,基本是由刘丹一人负责照顾。两位老人没有什么积蓄,他们病重的时候,刘丹承担了大部分的医疗费。

两位老人去世之后,留下了一套房产。这套房子不仅是物质财富,更承载着一家人的回忆和情感。刘丹想和孩子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但关于房产如何继承,这个家庭却产生了分歧。

李小军认为,作为与老人无血缘关系的人,刘丹无权继承房产,这套房子应当由李小军和李光一人继承一半。刘丹却认为,自己在公婆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应当享有继承权。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带着争议走上了法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丹提交了多年来为公婆支付医疗费用的发票,以及记录家庭温馨瞬间的照片、邻居的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此外,李光还向法院提供了证词,他说父亲去世之后,母亲并非无处居住,完全可以带着自己到娘家住。但母亲为了照顾爷爷奶奶,同意和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母亲的行为给他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丹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她在公婆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她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由于李大军先于李友和张翠芬去世,儿子李光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的份额。

儿媳善有善报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财产,且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这意味着只要丧偶儿媳能证明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就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在判断丧偶儿媳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时,主要考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儿媳是否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如为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二是儿媳是否对公婆的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与公婆共同生活、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老人生病时进行护理等。刘丹不仅为公婆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更在日常生活中给予了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料。她的行为彰显了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2024年3月,海淀区法院判决李小军、刘丹和李光各自继承该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解读说,其实在民法典中,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法律认可并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的善举,支持像刘丹这样的赡养人享有继承权。

此外,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也是法律中的鼓励性条款。即便不是儿媳,而是保姆等无家庭关系的人,也应当对其善举给予适当鼓励。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儿媳如果对公婆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