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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配偶财产,女性保护多一点

法律帮助 2024-06-18 16: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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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福建省立法规定“妻子可查询配偶财产”多次冲上热搜。这一条款的立法用意很明确:在涉及离婚的家庭纠纷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不明,而另一方借此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由此也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和一方的财产损失。而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处于弱势的又常常是女性,这一点也成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此条款特意写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原因。

其实,除福建外,其他地方早有规定允许夫妻一方持有效证件查询另一方的部分财产状况。例如,2011年济南市政府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24条就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有网友提出,如果法律允许查询配偶财产,至少也应该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查询权利,而不应仅规定女方可以查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给出的立法说明是,这一条旨在落实“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立法依据也是基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即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像济南市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这些条款同样写在这些城市的妇女权利保障规定或是条例中,其侧重保护的仍旧是女性。

在某种程度上,财产权就是发言权。尽管社会一再提倡“男女在家庭分工上可能各有不同,但贡献却都一样”,但毋庸置疑的是,家庭收入高者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而承担了大量家庭劳动,却无法将其体现为市场价值的一方,不仅其劳动和价值在很多时候都被漠视,一旦涉及离婚诉讼,也往往会成为利益被贬损甚至牺牲的一方。

我们大致可以明白《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之所以有此规定,一方面是在离婚诉讼中确保处于弱势的妇女可以获得更公平的财产分配,另一方面也是赋予女性日常的知情权,反向提示更多在市场中赚取财富的男性,其经济财富和社会地位的获得是建立在配偶更多家务付出的基础上,因此其赚取的市场财富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其配偶的妻子也可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关注弱者始终是法治的方向,也因为女性很多时候身处弱势,法治之光也理应给予她们更多的投射。

妇女在家庭劳动中的价值应获得尊重和客观评价,作为配偶的另一方绝不能将他人的牺牲和付出视为理所当然,或随意轻视甚至是占有。而法律上所谓“共同财产”的称谓也预示了,法律认可在家庭内部劳作的一方对另一方从外部市场获得的报酬和收益有同等贡献,因此应该“一人一半”平等分割。

但是,上述抽象法律观念要获得落实,既需要稳妥恰当的具体化立法和对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提供更多帮助的司法裁判,也需要观念的更新。

法律已经在尝试扭转偏见,但偏见的消除和改变需要社会的长久努力,这里面也当然包含女性的认识自觉。即使是出于爱而付出了无法计数的家务劳动,这些劳动也值得更高的价值评价,在面临婚姻解体时也应被勇敢主张。

走出偏见并不容易,而法律的一次次调整,为的就是在美好婚姻、无价爱情和两性平等间实现恰当平衡和积极作为。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6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妇女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