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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子大战中,母亲使出权宜之计

特别提醒 2012-07-05 10:22:00 187


 

张波和王洁都是湖南望城县人。2005年7月,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并相恋,一年后他们结了婚。

最初夫妻俩的感情还很融洽,可是随着女儿文文的降生,夫妻俩开始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文文4岁时,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离婚是张波先提出来的,倔强的王洁马上就答应了。然而,在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上,他们却难以达成一致。夫妇俩都想要孩子,离婚大战也就演变成了夺子大战。

为了取得女儿的抚养权,王洁想了很多。如果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女儿归谁抚养,王洁担心结果难料,因为女儿一直由爷爷奶奶照料,和爷爷奶奶的感情也不错。可如果不去法院,双方就得协商一致,那么怎样才能让丈夫放手呢?假如自己主动放弃一切财产,只要女儿的抚养权,丈夫是不是有可能同意呢?思来想去,王洁决定再跟张波谈一次。

张波,我了解你,你根本不会照看孩子,对女儿,你平时也不是特别关心,女儿跟了你也是受罪,如果你同意由我来抚养女儿,我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家里的全部财产都归你。”王洁率先开口,直接表达了自己的意思。

你的收入比我高,女儿在你那里,可以有更好的物质条件,这个我知道,可文文也是我的女儿,更何况,我父母十分疼爱文文,他们舍不得文文。”张波仍然不愿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

见张波仍不肯放弃,王洁只得抛出了最后的底线:“如果文文由我抚养,抚养费全部由我一人负担,你一分钱都不用出,夫妻财产也全都归你;可如果你非要抚养文文,那么抚养费由你一人负担,财产全部归我,你看怎么样?”话说出口后,王洁心里已经知道,张波一定会选择“零抚养费”的。
果然,张波如她所料,没有选择女儿的抚养权。随后,王洁和张波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王洁带着文文一起生活。因为王洁是公司的业务骨干,收入高,工作忙,为了更好地照顾文文,她把母亲从老家接了过来,帮着带孩子。起初,母亲对王洁离婚的细节并不知情,后来听王洁说,为了文文的抚养权,竟然不要张波负担一分钱的抚养费后,王洁的母亲开始愤愤不平,觉得女儿的做法太傻了,也太不公平了!于是,母亲天天在王洁的耳朵边念叨,慢慢地,王洁也认同了母亲的观点。

 2012年2月,与张波离婚还不到一个月,王洁便以女儿的名义,将张波告上了望城县法院。王洁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女儿抚养费由她一人负担的内容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张波每个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一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王洁说:“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张波应当抚养女儿,给付抚养费。”张波则辩解说,如果没有当初的离婚协议,他肯定会给付女儿抚养费的,但是离婚时既然双方已经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

夫妻离婚时,能否约定一方不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呢?这种“零抚养费”约定的期限又有多长呢?这起官司,让法官颇费心思。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离异时,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是必须要平均分配,能力强者,可以多承担;能力弱者,可以少承担。如果一方的经济能力,足以满足抚养未成年子女物质上的所有要求,而这一方又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法律也是允许的。王洁和张波离婚时,为了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提出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而王洁又有能力独力承担,因此,双方约定张波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根据约定张波不需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但这个约定并不是不能改变的。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对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必须是“合理要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什么才是“合理要求”,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很显然,王洁和张波刚刚离婚一个月,就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要求张波给付抚养费,显然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因为目前孩子和他们双方的情况,与离婚时相比并无变化,2012年4月,望城县法院作出判决,对王洁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权宜之计”的代价有些大

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王洁不仅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还免除了前夫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可以说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那么,是不是只有这样王洁才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呢?就此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方面的专业律师桑爱丽。

桑律师解释说,其实,王洁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不必付出如此代价。首先,文文还小,只有4岁,并且又是一个女孩,这种情况下,文文由母亲王洁抚养更加有利于她的成长和生活。其次,王洁工作稳定收入高,和前夫张波相比,有着更好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能给文文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基于这两点,如果王洁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女儿的抚养权,法院一般是会支持她的。而她选择放弃财产,并且免除前夫抚养费的“权宜之计”,代价未免有些大了。

况且,接受父母双方的抚养是子女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虽然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的子女仍然和以前一样,享有接受父母双方抚养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给孩子的。也就是说,尽管王洁和张波离婚了,但文文仍有权利接受父亲张波的抚养,王洁为了争孩子,单方面代替孩子放弃这项权利的做法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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