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约定有技巧
把辛苦攒下的积蓄委托给“专家”理财,却只赔不赚。这种情况是否能拿回本金,对方的保底承诺有效吗?
固定收益算借贷
李美和杨莉是同一部门的同事。杨莉的丈夫在金融行业工作,她经常跟同事们说,丈夫何刚认识多位股票、基金、期货、黄金等方面的投资专家,她平时的收入都交给丈夫理财,利润可观。略有积蓄却找不到投资渠道的李美听了杨莉的话,就想委托杨莉的丈夫理财。
杨莉听了很高兴,说丈夫如果帮人理财,本金只要20万元,一年下来至少有25%的现金收益。李美十分心动,20万元一年下来能收益5万元,够她两趟出国旅行了,何乐而不为?
于是,李美在2015年8月28日将20万元转到何刚的账户,与何刚书面约定:“李美将20万元委托给何刚进行理财,2016年8月28日,何刚承诺支付李美本金20万元及收益5万元。”
一年后,过了约定的日期,何刚却迟迟没有支付本金和收益。李美有些坐不住了,每次在单位见到杨莉都会提及此事。杨莉先是说资金已投入股市,一时收不回,后来又说丈夫投资失败出现亏损,20万元亏的只剩10万元了。
李美后来才知道,杨莉收了不少同事的钱帮他们理财,然而杨莉丈夫股票投资失败,本金几乎亏了一半。同事们追着她要钱,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和在单位的名声。
9月底她一声不吭地递交了辞职信,再也没来上班。
杨莉如此处理问题让李美很无奈,她只好将何刚告到北京房山区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委托理财协议,支付本金加收益25万元。
法院认为,现实中不少人将钱“委托”给他人理财时,都会约定固定的收益,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理财是有风险的,肯定有赚有赔,即使盈利,也不可能事先预料盈利多少,不可能通过固定收益的约定来规避。
约定固定收益不符合理财的特征,而是借贷。20万元相当于借出去的本金,5万元相当于约定的利息。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何刚承诺的25%收益可以认定是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但该利率已超法律规定的24%年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令何刚返还李美本金加利息共计24.8万元。
保底条款无效力
同样是打算委托理财,陈玉金把资金委托给了王志翔之后,又找了一个人给双方的“理财协议”作担保。然而即使有了担保,这份“理财协议”依然不成立。
王志翔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在家专职炒股并投资期货。由于经验丰富眼光准,王志翔逐渐在投资圈中小有名气,他写的点评股市的博客,阅读量十分可观。
大学同学陈玉金手中有100万元闲置资金,闲聊中王志翔得知了此事,于是提出可以帮她理财,可是100万元不是小数目,两人找到在一家私募基金做经理的赵峰为理财协议“作担保”。
2016年6月,三个人协议约定:“由王志翔为陈玉金进行投资理财,第一期为半年,理财本金为一百万元,承诺本金不赔。
为保证协议的及时有效履行,王志翔和陈玉金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时,赵峰代为履行。”
可是由于王志翔将这笔钱用于投资期货,半年后本金只剩40万元。陈玉金要求两人归还亏损的60万元,这时赵峰变卦了。
赵峰不同意陈玉金的要求,认为自己不是合同的保证人,而是“监管人”,他没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自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陈玉金将王志翔和赵峰告到北京房山区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三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应属于一种特殊合同——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这类合同的投向市场,是高风险的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于高风险的特质,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必须有相应资质。
法院查明,王志翔不具备委托理财受托人的资质,却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业务,该理财协议是无效的。而且,抛开受托人的资质不说,三方约定的本金不赔条款具有保底条款性质,这也违背了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与金融法律规定相悖,即使合同有效,该保底条款也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对于合同无效,王志翔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将接受的一百万元资金返还给陈玉金,并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赔偿对方损失。作为“担保人”,合同整体无效,赵峰的担保也是无效的,但陈玉金出于对赵峰的信赖才签订理财合同,赵峰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酌情赔偿陈玉金损失1万元。
Tips 理财合同,法律认可是关键
有效的理财合同应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受托人具备相应资质。根据金融管理法规,从事金融类理财活动的公司,必须具备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特许经营资质。目前这种资质只授予公司而不授予个人,如果想委托理财,就应当找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的理财公司。
第二,合同内容合法。受托人有告知理财风险的义务,委托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如果在合同中有“零风险、保本、收益固定、只赚不赔”等类似约定,往往难以被法律认可。
第三,资金来源及投资领域合法。不得将合法资产用于非法投资。在委托理财过程中,投资行为虽然由受托人实际操作,但委托人有知情权,对于投资账户管理、投资领域、资金去向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