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已成年,追讨抚养费
女儿成年后才向父亲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可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女儿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母亲独自抚养女儿
2018年底,当裴军拿到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时十分惊讶:女儿已经成年,为何自己还要支付抚养费呢?
二十多年前,卢琳从河北老家来到深圳闯荡,经朋友介绍与同在外企工作的裴军相识,没多久两人登记结婚,还购置了房产。1998年女儿裴雯出生,家里需要操心的事多了起来,裴军经常早出晚归,卢琳只得辞职。
虽然裴军对孩子不闻不问,但卢琳总是安慰自己,丈夫辛苦奔波也是为了这个家。可事实并非如此。一次偶然的机会,卢琳听说丈夫有了情人,她便开始留意丈夫的行踪。
一天下午,裴军打电话说晚上有事。卢琳听出了异样,挂断电话,来到裴军单位门口守候。
卢琳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出现了:丈夫从单位出来,一个陌生女人迎了上去,两人手牵手,乘上一辆出租车离开。卢琳真想冲上去,可还是忍住了。
“昨晚你干什么去了?”第二天裴军回家后,卢琳尽量用平和的语气问到。“我在单位加班。”裴军未觉察出妻子的异样。“是在与情人加班吧。”卢琳再也忍不住心头的怒火,两人争吵起来。
卢琳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了娘家。本以为丈夫会主动请求原谅,没想到裴军却公开了与情人的关系。
自2001年卢琳与丈夫分居,直至女儿上高中,裴军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女儿的一切开支均靠卢琳负担。她多次要求裴军支付一部分开销,都遭到拒绝。
2016年,裴雯即将高考,由于她的户口还在深圳,卢琳不得已带着女儿返回深圳与裴军共同居住。其间,裴军仍未支付过女儿任何费用,甚至还要求卢琳承担家里所有开支。后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裴军将母女俩赶出家门。
心灰意冷的卢琳与裴军签订了离婚协议,对房产进行了分割,但均未涉及到女儿抚养费的问题。
虽然离了婚,可想到10多年来裴军对女儿的态度,卢琳以女儿的名义将裴军告到南山区法院,要求支付10多年来的抚养费,以每月3000元计算,共计6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当子女成年后,支付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子女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索。法院驳回了裴雯的请求。裴雯不服,委托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抚养费追讨不过时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情理上,未支付抚养费的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不仅没有给予情感关爱,也没有经济上的付出,已经属于懈怠履行抚养责任。
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很难有时间、精力和金钱,代理孩子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因此,只能留待孩子成年后,再由其自行向父亲或母亲追索抚养费。
从法律上讲,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其本意是约束父母在何种情形下,都需要支付抚养费,而不是约束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时间和年龄。加之,民法总则也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既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父母存在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子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索。该条款背后的立法深意,就是为了让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法院不支持子女成年后向父亲或母亲追索抚养费,将助长不负责任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时,采用故意拖延、逃避的方式不支付抚养费。这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意。
深圳中级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认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综合考虑裴雯从3岁至18岁期间的消费水平,结合裴军的收入状况,法院认定裴军应当按照每个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018年底,法院判决裴军支付抚养费共计2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