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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由“专人”守护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 文/本刊记者 郭一卓
聚焦 2021-04-29 15: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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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睦,儿孙绕膝


基于信任,推选遗产管理人


2021年春节前夕,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杜芹律师收到一条信息:您好,我是陈志的妻子,我的丈夫刚刚去世,经过我和家人的协商,希望咱们团队的律师担任我丈夫的遗产管理人……


其实,陈志与杜芹律师团队是老熟人了。他早年经营一家公司,随着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财富积累越来越多,他委托该律师团队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处理一系列与家庭财富管理与规划相关的事宜。其间,杜芹律师团队赢得了陈志及家人的信任。


就在半年前,陈志还表达过希望杜芹律师团队能够担当他的遗产管理人,让自己一手经营的公司及一点点积累的财富,能在后辈中传承下去。


陈志去世后,家人考虑到他遗留的财产比较多,财产类型也较为复杂,就共同推选了杜芹律师团队作为遗产管理人,希望能妥善管理和分割遗产,以减轻他们处理遗产事务的压力。


可能有一些人,对上面提到的遗产管理人还比较陌生。因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在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设立遗产管理人的目的,就是要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既然是一项新的制度,对即将受委托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杜芹律师团队来说,也是一次新的挑战。他们先是在陈志家人的委托下,由律所出具接受确认书,担任遗产管理人。然后又与其家人商量后,决定向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即遗嘱继承人确定杜芹律师团队所在律所担任遗产管理人,杜芹律师团队担任遗产管理的具体事务执行人,并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之后,他们便可以尝试通过出示公证书,向第三人证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和权利,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对公证处来说,办理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也是一个难题,没有先例可循。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商讨公证方案。同时,杜芹律师团队与公证处多次进行沟通,对内容一步步细化,最终依据公证法有关身份公证的规定,公证处出具了遗产管理人身份证书。至此,宝安区公证处首张遗产管理人公证书在2021年3月出具。


杜芹律师表示,希望借由首张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让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让更多家庭、更多家族的财富有序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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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专人守护遗产,远离继承纠纷


遗产管理人作为民法典新增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那么,这项制度会给继承带来哪些影响?更适用于哪些家庭?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杜芹律师。


Q: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实施之前,继承法对此有何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会给继承带来哪些影响?


A:民法典首次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实施前,继承法并没有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出现,将改变原有的继承程序,以及继承手续的办理。


从程序上讲,民法典实施前,对于没有争议的遗产继承,由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继承人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遗产过户和交接;而现在,应该首先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债务、欠税等情况进行查明、清偿、管理和分割。对于有争议的遗产继承,此前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债务人等直接到法院提起继承和债务清偿诉讼;而现在,将会出现指定遗产管理人诉讼,以及遗产管理人参与到相关继承和债务诉讼中的情况。


Q: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A:有五种方式产生遗产管理人:一是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二是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三是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四是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五是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Q: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更适用于哪些家庭?


A:根据民间传统,处理遗产时,一般谁拿遗产谁就做遗产管理人,如果是共同继承,继承人未推选的,则共同担任,不需要采用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个制度更适用于几种特殊情况的家庭:一是资产比较重大;二是财产权益类别比较多;三是有公司股权类财产;四是家庭关系相对复杂,比如有多段婚姻;五是家庭有一些潜在矛盾,比如有婆媳矛盾或兄弟姐妹纠葛。


Q: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哪些?


A: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对遗产有保管权、处分权、清算权、诉讼权等,解决了遗产纠纷中由谁参与诉讼的问题。一方面,积极处理遗产债务是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另一方面,若产生纠纷,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也可将遗产管理人列为被告,通过起诉的方式保障自身权利。当然,独立的法律身份也意味着,遗产管理人可以起诉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追回债务,保障继承人利益。


此外,遗产管理人如果由遗嘱指定,说明这个人是立遗嘱人信得过的,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不同意见,遗产管理人能起到调解作用;继承分割完成后,遗产管理人还要帮助完成登记手续。


Q:遗产管理人需要进行公证吗?获得公证书的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有哪些便利?


A:法律上并没规定,遗产管理人需要进行身份公证。如果继承人指认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理论上讲,律师事务所出具接受确认书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效力是相当的。


由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处于新旧制度交替中,加之民法典并没有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证书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将法条真正落地履行需要载体,而公证的遗产管理人资格证书就是一个载体。否则,与遗产管理相关的机构和人员,难以查实和确认其身份,也就无法信赖和配合。因此,将遗产管理人身份进行公证,其实是一种增信的方式。


以上述案件为例,有了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律师就有了名正言顺的“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可以凭借它,与有关机构,如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债务人、未完成合同或诉讼的相对人等,进行接洽和交涉,有关机构和人员基于公证处的公信力,会更加容易信赖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依法配合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不是所有的遗产管理人都需要公证,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是建议公证,比如由非律师身份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或由其中一位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也建议进行公证。


Q:如果指定第三方为遗产管理人,如何收费?


A:基于遗产管理人承担的职责,以及可能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遗产管理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目前,遗产管理人收费没有统一标准。根据我们团队的经验,建议有三种收费方式:一是可以采用类似法律顾问的方式,按年收费;另一种可以参考公证处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按照标的、遗产金额的多少设定收费百分比,进行累计;第三种收费方式就是计时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促进遗产管理人律师业务的发展,也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遗产管理人制度,深圳市律师协会组建了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入库的律师需对于遗产管理人相关业务进行培训、考核和交流,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此外,公证处也可以提供遗产管理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