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封口费”,我还用为公司保密吗?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公司要求即将离职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付给员工一笔“封口费”的事并不少见。国美公司的前高管陈晓在离职时,国美公司就和他签了保密协议,还给了他上千万元的封口费。可是,这封口费是必须要给的吗?没有封口费,员工还用遵守保密协议吗?
设计师跳槽,新雇主盯上“商业秘密”
康利是学建筑设计的,大学毕业后,她一直在北京的一家建筑设计公司工作。由于能力出色,康利刚刚30出头,就已经是公司的副总设计师了。她的设计作品曾多次获奖,由她设计的写字楼甚至成了一些地段的地标,也正因此,她在北京的建筑设计界颇为知名。
去年3月,一家跨国设计公司通过猎头找到康利。对方表示,想要以不低于80万元的年薪聘请康利做公司的设计总监。康利非常高兴,觉得这是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她接受了跨国设计公司的邀请,向老东家递交了辞呈。
公司领导开会讨论之后,同意放人。但是,考虑到康利曾经接触过全公司的设计图纸以及客户名单,掌握着不少商业秘密,领导向她提了一个要求:离职前,必须和公司签署一份保密协议,保证不设计公司正在投入建设的,或是将要按新图纸建设的建筑设计作品,保证不将公司的设计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泄露给新单位,或是应用到新单位的设计当中。
康利按公司的要求签了协议,公司领导批准了她的辞呈。
随后,康利到新公司报到入职。刚进新公司不到一个月,公司就让她带领设计团队参加一个大型写字楼的竞标。刚到公司就接到大项目,康利十分兴奋,摩拳擦掌准备打赢这一仗。可是当她听到项目的名称时,心里开始不安:离职前,自己的老东家也一直在为参加这个项目的竞标做准备,甚至准备了好几个备选设计方案,最终用哪个方案参加竞标,还是由康利亲自敲定的。新雇主让她负责这个项目,其意图她已经猜到了大半。
就在康利心里打鼓的时候,她的现任领导把她叫到办公室进行了一次长谈,反复向她强调,这次竞标对公司非常重要,如果中标将带来上千万的利润。康利的原单位是他们的头号劲敌,现在公司上下,没有人比康利更了解对手了,公司能不能接下这个项目,就看康利怎么做了。康利很清楚,老板在暗示她把原公司的设计方案透露出来。
可是康利觉得,出卖老东家很不厚道,这种事她做不出来。而且,她已经和原单位签了保密协议,既然签了协议,自己就要遵守。于是,康利委婉地回绝了公司领导的要求。领导很意外,也很不高兴。后来,公司在竞标中输给了康利的老东家,这让领导和康利之间的芥蒂更深了。
康利能清楚地感觉到领导的不满。因为竞标失败不久,领导就给她派了个副手,名义上是帮她分担工作,实际上是把她架空了,让她坐了“冷板凳”。
“为了遵守那份《保密协议》,我得罪了现任老板,这也太冤枉了……”一想到这里,康利的内心就很不平衡。
去年年底,一个朋友告诉康利,她为以前的单位保守商业秘密,是应该得到相应保密费的,因为保密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她的职业发展。于是,康利找到原公司的总经理索要保密费,没想到对方一口回绝。随后,康利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驳回了她的申请。2012年初,康利把老东家告到了北京东城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无需就保密协议支付任何费用。法院驳回了康利的请求。
没拿保密费,泄密也违法
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说,无论是正供职于单位的员工,还是即将离职或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单位都可以和他们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没有期限的,一旦签署,员工就要无限期地遵守。
单位给不给员工保密费,这需要双方在保密协议里自行约定。如果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单位自然要给。单位不给钱,员工有权拿着保密协议到法院要钱。但是,如果协议里没约定保密费,单位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要遵守保密协议,不能认为单位不给钱,保密协议就不算数。
一些公司的管理者很想知道,在哪些岗位上的员工有必要签署保密协议。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是有必要签署保密协议的。比如,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人事、财会、法务、销售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因为法律对商业秘密是有界定的,在公司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可以算作商业秘密。公司的经营决策、合同、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客户名录、职员人事档案等资料,都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所以,哪些岗位上的员工要签保密协议,并没有一定之规,公司管理者可以看情况自由掌握。
说到这里,需要给用人单位一点提示:只有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才算商业秘密。因此,建议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建立良好的保密制度,通过书面形式界定单位里商业秘密的范围,制订保密制度、设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把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与普通资料区分开。这样一来,一旦员工泄密,单位就比较容易向法院举证证明,员工泄露的确实是商业秘密,而非普通资料。
法官还表示,这个案子对劳动者也是有一定提醒意义的。有人认为,违反了保密协议只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只会在职业操守上受到谴责。其实不然,泄露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列出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的泄密行为给原单位造成了损失,原单位是可以到法院向劳动者索赔的。索赔数额一般较大,会超出一般劳动者的承受范围。曾经有一个真实案例:一名大学毕业生没有抵御住诱惑,把老雇主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雇主,从而被劳动仲裁委判赔30余万元。可见,泄露商业秘密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另外,抛开法律责任,一个人如果想要在职场中获得长远发展,诚信是不可缺少的品质。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了职业道德,多少有些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