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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孙女,老人仍有居住权

作者:文/古林
法律帮助 2021-08-03 15:33:03

八旬老人将名下唯一的拆迁安置房过户给了孙女,结果却遭遇门锁被换、无处居住的困境。无奈之下,老人将家人告上法庭。

王琳芳已经86岁高龄,本应安享晚年的她,却无奈将儿子、孙女和前儿媳告上法庭,而背后的原因让人唏嘘。2021年5月28日下午,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王琳芳要求确认其享有居住权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保障了老人的权益。

儿子离婚,母亲住房被换锁

王琳芳和陆强辛苦了一辈子,两人养大了三个子女。大儿子和女儿在外地生活,只有二儿子一家和老两口居住在一起。2008年7月,王琳芳的旧房子拆迁,老两口和三个子女一起商量如何分配拆迁权益。大儿子和女儿的户口早已迁出,因此两人对于父母如何选择拆迁补偿没有意见。只有二儿子一家,希望父母能利用老房子拆迁的机会置换两套新楼房。二儿子表示,置换新房需要补足的差价都由他负责。

想到三个子女中,只有二儿子没有能力独自购买商品房,王琳芳夫妇便同意了二儿子的提议。老两口与两个儿子、儿媳及女儿共同在拆迁安置调解中心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二儿子陆海峰、二儿媳施蓝占用王琳芳夫妇的拆迁换房权益,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供王琳芳夫妻居住至百年。随后,陆海峰和施蓝以王琳芳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安置小区的一套75平米的住宅。因为陆海峰的户口一直在家中,他和施蓝随后还以自己的名义买了同小区另一栋二楼的住宅。

2010年,王琳芳夫妇和二儿子一家分别搬进了新房。一碗汤的距离,让双方既能保持各自独立的生活,又不失亲密,王琳芳本以为就此可以安安稳稳地过晚年生活了。

可没想到,从2019年7月开始,她却遇到了一连串的烦心事。那时,王琳芳的老伴因病去世,女儿为了让母亲走出悲伤,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当初分家析产,女儿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因此王琳芳也从未想过让女儿给自己养老。于是,在女儿家住了大半年后,王琳芳还是回到了自己家中。

回家不久,施蓝去探望王琳芳,她借口帮王琳芳清扫房间,让王琳芳先搬到二楼的住宅内。

王琳芳没多想就搬到了二儿子家中。可到了二儿子家,她才发现,原来施蓝和孙女都已经不在家中居住了,她感觉儿子和儿媳在冷战,儿子不愿说,她也没追问。

王琳芳决定回自己家生活,却发现家中门锁被换了。是谁换了门锁?她给二儿子打电话询问。这时陆海峰才告诉母亲,他和施蓝离婚了,也是刚刚收到法院的传票。

原来,陆海峰和施蓝早在2018年就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该小区二楼住宅归施蓝所有,施蓝需向陆海峰支付50万元补偿。如今,施蓝将钱打给了陆海峰,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他尽快搬离。

听到这个消息,王琳芳慌了。这时她才想起来,自己名下这套拆迁所得的房产,几年前已经过户给了陆海峰的女儿陆鑫鑫。如今母女俩一条心,根本不顾祖孙亲情。

无家可归,讨要居住权

王琳芳已无家可归。虽然女儿让她到自己家住,但她认为女儿已嫁出去,并且当初老伴去世时,女儿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不能让女儿一人来承担她的赡养义务,她只同意偶尔去女儿家小住。为了讨要自己的居住权,她决定将陆海峰、施蓝和陆鑫鑫告上法庭。

2020年10月,王琳芳步履蹒跚地来到法院,主张自己对那套75平米的住宅享有居住权,请求法院判陆海峰、施蓝和陆鑫鑫将房屋交付给她一人居住。

法庭上,陆海峰同意母亲提出的请求。他认为,房子本身就是用父母的拆迁安置权益购买的,并且双方还签订过协议,约定那套房屋供王琳芳居住至百年。

可施蓝却说,那套房屋已过户至陆鑫鑫名下,当初女儿并没有参与协议书的签订,在办理房屋过户时,王琳芳也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她请求法院驳回王琳芳的请求。

陆鑫鑫也辩称,奶奶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他们都能给奶奶提供居住的地方,无论怎样也轮不到孙辈负担赡养义务,那套房屋如今登记在她名下,她有权决定如何使用。陆鑫鑫还强调,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必须在房本上进行居住权登记,她的房本早在几年前就取得了,上面并没有设置居住权登记。

所以,王琳芳主张享有那套房屋的居住权,于法无据。陆鑫鑫同样请求法院驳回王琳芳的诉讼请求。 

王琳芳在那套房子里居住了10年,如今真的无法享有居住权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为了查清事实,法院依法调取了当初双方在拆迁安置调解中心达成的协议。

以案释法,保障老人居住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相关规定来看,王琳芳与子女签订协议的时间早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初双方约定王琳芳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的权益,并不是民法典定义的“居住权”,因此不能确认王琳芳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但是,王琳芳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孙女后,名下再无房产。

虽然女儿明确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考虑到当地风俗,老人自己不愿在女儿家终老,遵从公序良俗及协议书中的约定,王琳芳不应该在居无定所中孤独地老去。

而且,如果老人出于大家庭的稳定,提前将名下的唯一住房给了亲人,最终却落得无房可住的境地,这是有悖于平等、公正及尊老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宜支持。

虽然“居住权”的法律定义直到民法典施行后才予以明确,但这个案子中对老人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在前,居住权益尽管没有登记,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陆海峰与施蓝已经离婚,可施蓝是当初签订协议书的一方,其对协议内容及后期购房、买卖、过户及王琳芳长期居住在房屋里都是明知和默认的,十年来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如今,她建议女儿让奶奶离开房屋,有失公允,非善良之举,侵害了王琳芳的合法居住权益,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和排除。

陆鑫鑫对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获赠取得,她对房屋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王琳芳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益,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陆海峰、施蓝、陆鑫鑫均有义务向王琳芳交付房屋,供其居住到老。

案件宣判之后,主审法官施永华进一步解释说,王琳芳早在2008年就已经签订了协议,约定由陆海峰、施蓝购买拆迁安置房供其居住直至终老。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本来不能确认协议约定的即为法律规定的居住权。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法官查阅双方在拆迁安置调解中心签订的协议,发现其中明确约定了陆海峰夫妇以王琳芳名义购买房屋的户型、居住条件和居住期限,结合王琳芳长期居住及陆强在屋内终老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王琳芳具有独立的、排他的居住权益。

如今,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也就是说,如果想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不能仅有协议的约定,还要去登记。这一新规定解决了“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问题,影响力涉及买房、卖房、租房、养老等方面,保障了“居者有其屋”。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因此,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施永华表示,这个案子的判决虽没有确认王琳芳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但从保护弱势群体及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确认王琳芳享有居住的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公正、尊老的价值理念。